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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各级政府部门不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完善普惠性税收政策,优化资本市场,进而激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活力,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江苏省也从2016年起连续3年统筹安排省级各类资金超过1000亿元,支持“一中心、一基地”建设,即建设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
本文对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发布的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进行收集汇总,并按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和人才激励政策进行分类,期待江苏中小微企业能够获得更多政府扶持,为江苏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一
高新技术企业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同时还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抵扣等政策。
二
高新技术产品
经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后,符合出口退税条件的,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享受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优先支持下列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
(1)利用国家计划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包括自主开发、购买生产权或专利、协议合作生产的新产品;
(3)外贸出口创汇新产品,替代进口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并实现国产化率在80%以上的新产品;
(4)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5)我省重点培育的高新技术产品群内的产品。
三
软件与集成电路企业
1、软件企业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集成电路企业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6)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
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税的内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于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实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的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实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六
研发设备
1、进口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以及转制科研机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开发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加速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和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构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购置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形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七
职工教育经费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八
科技企业孵化器
1、部分营业税的免征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2、所得税的优惠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九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十
其他
1、科技服务、技术转让收入
鼓励开展技术类服务。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咨询类中介服务机构,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捐赠非关联高校院所研究开发经费的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企事业单位购入软件的折旧摊销政策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