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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建设工程中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xyglhsc
    2017-07-05 16:57:37   转载

    湖南省文化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改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中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的通知

      我省是文物资源大省,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等地上地下文物十分丰富,分布广泛。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以下简称考古工作)是抢救保护文物的重要手段,长沙马王堆汉墓、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龙山里耶古城与秦简等湖南标志性文化符号,均是配合基本建设工程取得的重大考古与文物保护成果,各地应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基本建设工程中的考古收费项目退出行政事业性收费序列之后,因各地对政策理解不一,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带来一定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准确把握考古收费退出行政事业性收费序列与做好考古工作的关系,现就如何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筹做好文物保护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是《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重新认定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也明确要求“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各级相关部门要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过程中,支持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的相关手续;各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具备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质的文物业务单位,开展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文物业务单位,为建设项目的立项与实施提前做好基础服务工作,既要依法主动介入,确保国家文物安全,又要积极做好工作衔接,提高工作时效性,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服务保障。

      二、规范考古工作经费的收取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各建设单位要委托预算编制单位按照国家文物局《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管理办法》(文物字[1990]第248号),结合现行工程费用定额,编制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建设单位应与文物业务单位签订考古工作合同,明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数额、支付方式、时间和合作管理等事项。考虑到考古工作的专业性和特殊性,特别是目前我省具备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质的文物业务单位均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特此明确文物业务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应收取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纳入非税收入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文物业务单位要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的要求,做到经费应收尽收,并统筹编制好部门预算,确保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出土文物保护、资料整理、报告出版、学术研究、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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